(2017)陕0113执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淑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72号1幢30301室034号。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淑梅,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淑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梅(公民身份号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为Y10125853,幢号房号33-21404),该中心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在该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及第三项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王淑梅有购房首付款,上述两项请求可与首付款抵销,不再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9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