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东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东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来,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东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2月,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了上诉人的河北曲阳雕塑中心劳务工程。被上诉人依约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上诉人仍欠工程余款383801元。请求判令上诉人给付工程余款及利息。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托式泵租赁合同证实施工行为地在河北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即施工行为地在河北省,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