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晓春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晓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819号原告:苑晓春,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76号。负责人:杜正彬。原告苑晓春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