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032号原告:石家庄光扬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谈北路51号-2号。法定代表人:徐明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坤,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东街35号东方魅力商住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田予豪。原告石家庄光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彦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的供货商,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3日为被告供货,总货款共计61407.23元。原告供货之后,被告并未支付货款。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给原告写下货款欠条,欠条载明被告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截止到2016年12月前,结清所欠原告货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140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河北满亿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份开始,原告向被告的超市供货,供货至2016年,被告从2016年2、3月份左右就开始拖欠货款,截止到2016年7月份尚欠货款61407.23元未付,被告未按照承诺在2016年12月9日结清欠款。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满亿商贸石家庄中心验收入库单,并出具欠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的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其答辩、举证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1407.2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光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1407.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被告河北满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