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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白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265号原告:安某某,女,裕固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白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