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白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265号原告:安某某,女,裕固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白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