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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苗建军与元琦、李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军,元琦,李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28号原告:苗建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元琦,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丽君,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原告苗建军与被告元琦、李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苗建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元琦、李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