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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易征荣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征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60号罪犯易征荣,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了(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征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7087.50元(已赔偿1000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18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以(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认为,罪犯易征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2016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易征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易征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易征荣的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易征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易征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甘怀新审判员  王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