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芳与郝新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郝新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16号原告:杨芳,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郝新元,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原告杨芳诉被告郝新元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芳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