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傅伟、安徽天福风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伟,安徽天福风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傅伟,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天福风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合肥市寿春路。法定代表人:尤良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伟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福风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6〕27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