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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帅与被执行人王英、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帅,王英,王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潘帅,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英,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焘,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帅与被执行人王英、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