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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鄢志明、徐振振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志明,男,1997年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振振,男,1997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强,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林军,男,1997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下午,在鹰潭从事传销活动并担任主任的刘艺(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鄢志明(担任管家)、徐振振、刘强、唐林军(三人均系业务员)及刘勇、曹小卫(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路15号1单元703室传销窝点接待“新人”。当晚20时许,被害人王某被网友“姚某”(另案处理)骗入该传销窝点。王某进入窝点内的卧室后,发现被骗准备离开,鄢志明、徐振振、刘强等人立即上前将王某按倒在地,阻止王某反抗并威胁恐吓王某。一、二日后,朱向林(另案处理)来到该窝点,并与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曹某、刘某2等人将王某非法控制在上述传销窝点内,王某上厕所、打电话等均被监视。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查抄了该传销窝点,解救了被害人王某,抓获了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等人。归案后,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林某、吴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朱向林、曹某、刘某2的供述;检查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志明、徐振振、刘强、唐林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志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徐振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三、被告人刘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四、被告人唐林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虞诗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