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邵会霞与张龙、王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霞,张龙,王成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029号原告邵会霞,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前灿,咸宁市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龙,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告王成伟,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掇刀区深圳大道西段南侧)。代表人赵德全,中华联合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盈盈,中华联合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会霞诉被告张龙、王成伟、中华联合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邵会霞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