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雪龙与申建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龙,申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031号申请人:宋雪龙,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海源县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申建英,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宋雪龙与被申请人申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雪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建英名下位于固原市××区号(产权证号为00365**)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宋雪龙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申建英名下的位于固原市××区号(产权证号为00365**)的房屋登记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