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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立君与李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立君,李海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43号原告艾立君。被告李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原告李海明妻子。原告艾立君与被告李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立君撤诉。案件��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艾立君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