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立君与李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立君,李海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43号原告艾立君。被告李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原告李海明妻子。原告艾立君与被告李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立君撤诉。案件��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艾立君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