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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生于1968年10月,住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周沟组***号。被执行人:时某,男,汉族,1974年12月,住淅川县马蹬镇金竹河村河*组***号。申请人魏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淅香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淅香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 谢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冠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