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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周能与黄中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能,黄中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周能,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黄中茂,男,1955年8月21日初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王周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江经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1996)江法执字第1-108号附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中茂偿还借款本金782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6700元,扣除执行费227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647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中茂有由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代发的退休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中茂在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的账户为××上的退休收入每月扣划300元至申请执行人王周能在华夏银行德阳支行××的账户上,共计扣划27413.78元(从2017年7月至2024年12月每月扣划300元,2025年1月扣划413.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