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文俊、汪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文俊,汪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1350号原告:张敏,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寿,桐城市新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俊(又名张文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汪小霞,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张敏与被告张文俊、被告汪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俊和被告汪小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清偿欠款42000元,利息10920元,计5292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张文俊因业务需要在原告处赊欠货物共计6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口头约定十天付清,如逾期不付,自愿承担月息2%。逾期后,经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邮政银行汇款20000元,余款42000元至今未付。鉴于该债务是被告张文俊和汪小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被告张文俊和被告汪小霞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被告张文俊在原告张敏处赊欠货物共计6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2月24日,被告张文俊通过邮政银行汇款20000元,余款42000元未付。另查,被告张文俊和被告汪小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文俊在原告张敏处赊欠货物62000元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文俊在还款20000元后,对下欠的42000元应当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被告汪小霞作为被告张文俊之妻,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文俊与原告张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系被告张文俊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故被告张文俊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被告汪小霞应当负有共��偿还义务。本院对原告张敏要求被告张文俊、被告汪小霞共同偿还欠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张敏要求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1092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文俊、被告汪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张敏欠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张敏负担118元,由被告张文俊和被告汪小霞共同负担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