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尽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尽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尽华,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轧厂原厂长,住安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尽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05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至2016年,毛尽华在担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轧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及厂长期间,利用主管生产、物资供应、卷板销售及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刘某、安阳洹北泽林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理常某、洛阳科丰冶金新材有限责任公司杜某、安阳市兴安合金有限公司张某、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某等十八人贿赂共计281万元人民币,为请托公司在产品质量评估、稳定供货量、货款结算、施工配合、工资结算、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2016年9月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毛尽华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全部涉案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毛尽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任免文件、相关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毛尽华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毛尽华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常某等人证言、相关合同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毛尽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及行贿款的来源、去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原判认为,被告人毛尽华利用其担任安钢第二炼轧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毛尽华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全部被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毛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本案退缴赃款281万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上诉人毛尽华的上诉理由:1、其收取刘某、常某、杜某等十八人的钱大部分都是技术服务费,不属于受贿;2、量刑重。辩护人未提交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毛尽华在担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轧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及厂长期间,利用主管生产、物资供应、卷板销售及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刘某、安阳洹北泽林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理常某、洛阳科丰冶金新材有限责任公司杜某、安阳市兴安合金有限公司张某、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某等十八人贿赂共计281万元人民币,为请托公司在产品质量评估、稳定供货量、货款结算、施工配合、工资结算、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1、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质量评估、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区域经理刘某共计95000元人民币;2、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洹北泽林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货款结算、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常某共计240000元人民币;3、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洛阳科丰冶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员工杜某共计25000元人民币;4、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洛阳科丰冶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员工杜某共计60000元人民币;5、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市兴安合金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共计40000元人民币;6、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劳务队老板林西振在施工配合、工资计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林某共计60000元人民币;7、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某共计30000元人民币;8、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青岛华冶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朱某1共计90000元人民币;9、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钢废钢供应商张自强在稳定供货量、货物装卸、质量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张某共计200000元人民币;10、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郑州振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侯某共计150000元人民币;11、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魏某共计240000元人民币;12、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马鞍山市信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江某共计250000元人民币;13、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多次收受该公司驻安钢市场经理程某共计220000元人民币;14、2009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驻安钢市场经理杨某共计100000元人民币;15、2007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钢废钢供应商李建民在稳定供货量、货物装卸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收受李某共计100000元人民币;16、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市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产品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收受该公司股东快恩利共计250000元人民币;17、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西峡耀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供供应量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收受该公司员工王某共计600000元人民币;18、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省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稳定供货量、维持合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毛尽华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武某共计60000元人民币;2016年9月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毛尽华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全部涉案赃款。二审查明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毛尽华所提“其收取刘某、常某、杜某等十八人的钱大部分都是技术服务费,不属于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毛尽华的供述、行贿人刘某、常某、杜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行贿人所属公司均与安钢第二炼轧厂有业务往来,毛尽华收受贿赂也均在该厂担任领导职务期间,请托事项明显,毛尽华收受钱财违反职务廉洁性,应属受贿数额。故上诉人毛尽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毛尽华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毛尽华受贿281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判决根据毛尽华的犯罪情节、数额及认罪态度,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毛尽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尽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彩芳审判员 贠宁宁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