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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明华、陶健、王明坤、王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明华,陶健,王明坤,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879号申请人王健,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明华,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陶健,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明坤,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桂芝,住吉林市。申请人王健与被执行人王明华、陶健、王明坤、王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1、将王桂芝社保收入14400元扣划至本元2、将王明坤社保收入12500元扣划至本院3、将王明华社保收入29200元扣划至本院,共扣划56100元至本院账户,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履行时,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赵维民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