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卢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624号申请人卢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05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