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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杨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住址:神木县锦界镇锦元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胜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焱,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杨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