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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与人邹美玲政府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邹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霁,该局拆迁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美玲。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因与被上诉人邹美玲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行初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3月18日,邹美玲通过邮寄方式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邹美玲房屋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渔场村拆迁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天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7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1、邹美玲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所在拆迁项目为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项目,该项目适用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项目涉及的补偿方案安置办法均已公示(公示复印件见我局向邹美玲作出的《天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2、邹美玲要求获取的每家每户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免于公开”之规定,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依法送达上述告知书,邹美玲认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害邹美玲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本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在收到邹美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邹美玲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涉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以拆迁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三)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规范性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具体应当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职责,且邹美玲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征地、房屋拆迁中多项不同类别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规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对邹美玲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应告知分别申请,且邹美玲申请的多项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尚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调查,裁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答复。综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作出的天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7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作出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天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7号);二、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邹美玲提出的房屋所在地的“拆迁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邹美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公开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邹美玲的诉讼请求;2、由邹美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邹美玲原坐落在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办事处渔场村的房屋已被拆迁,邹美玲要求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公开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每家每户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视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或处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以邹美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重新作出答复正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认为邹美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永审 判 员 柳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翔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