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林有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有气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641号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文兴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金才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有气,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有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尚、实习律师林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有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有气偿还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900元。事实与理由:林有气于2016年11月28日21时11分向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C×××××起亚K5小型汽车。双方约定日租金350元,租赁期间,林有气自行承担车辆用油,停车费等发生的日常费用。林有气租用该车辆至2017年3月6日14时25分,租金共计32900元,林有气已支付租金14000元,余下租金18900元至今未付。林有气未作答辩。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林有气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林有气于2016年11月28日21时11分向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C×××××起亚K5小型汽车,双方约定日租金350元,租赁期间,林有气自行承担车辆用尚油、停车费等发生的日常费用。租用该车辆至2017年3月6日14时25分的事实。本院认为,林有气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林有气向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双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日租金350元,租赁期间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林有气自行承担车辆用油,停车费等发生的日常费用,租金共计32900元,林有气已支付租金14000元,尚欠租金189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林有气与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设立的车辆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车辆租赁期限届满后,经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催讨后,林有气尚欠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900元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租金的民事责任。对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有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有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被告林有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凤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