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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昕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昕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昕光,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湖南省涟源市,厨师。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昕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沫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昕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昕光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7号“金天”网吧盗窃夏某1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36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昕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昕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8时左右,被告人谢昕光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7号“金天”网吧,趁夏某睡着时不备,将夏某放在电脑桌上1台金色苹果6(16G)手机(经鉴定,价值3690元)盗走。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昕光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水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昕光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夏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谢昕光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谢昕光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昕光被抓获的事实。3、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作案现场的情况。4、夏某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证明谢昕光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对谢昕光的行为表示谅解。5、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2016)2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的鉴定价值。6、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5日10时左右,其在金天网吧睡觉醒来后,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手机被盗的事实。7、被告人谢昕光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昕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昕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昕光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谢昕光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昕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谢昕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晓晓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