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惠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63号起诉人:王惠有,1975年11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惠有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惠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北京铁路局赔偿起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3890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赔偿439024元;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起诉人之母赵凤珍在横穿被起诉人所辖东丽区北环线宜兴埠站至大毕庄站间铁路线时,被列车撞倒至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为经营危险行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其管内铁路沿线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并在死者抢救过程中见死不救,导致死者因经济困难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被起诉人对于死者的死亡具有重大责任,为维护起诉人及死者其他近亲属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系涉及铁路安全、铁路运输、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对起诉人王惠有的起诉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惠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国春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人民陪审员 曹金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