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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家翊、蒋红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段家翊,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176号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号远洋光华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博(PaulMarceloLeHouillier)。委托代理人:赵二美,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段家翊,男,傣族,1984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蒋红梅,女,汉族,1984年1月8日生。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家翊、蒋红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段家翊、蒋红梅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昆明无房产,无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