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振华、刘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华,刘彪,梁丽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694号申请人:周振华,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申请人:刘彪,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梁丽芳,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周振华与被申请人刘彪、梁丽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彪、梁丽芳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彪、梁丽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以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宜彬人民陪审员 吴 云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