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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新与被执行人任艳峰、黑龙江省望奎县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任艳峰,黑龙江省望奎县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任艳峰,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望奎县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奋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徐会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青春,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与被执行人任艳峰、黑龙江省望奎县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希忠审判员  邢 充审判员  陈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