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396朱顺坤与临沂广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坤,临沂广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初1396号原告:朱顺坤,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临沂广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白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祥,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朱顺坤与被告临沂广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朱顺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顺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顺坤负担。审判员 赵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馨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