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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丽群与黄国文、卢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群,黄国文,卢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824号原告:陈丽群,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扬,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文,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卢小玉,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群与被告黄国文、卢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丽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陈丽群以欲与黄国文、卢小玉通过庭审协调等方式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陈丽群负担。审判员  吴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娴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