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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康光柱与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光柱,李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康光柱,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芳草湖五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光柱与被执行人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文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康光柱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于2017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程涛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