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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范桂艺与谢思钦、骆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艺,谢思钦,骆永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338号原告:范桂艺,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谢思钦,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骆永妹,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范桂艺诉被告谢思钦、骆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桂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桂艺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范桂艺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芸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