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范桂艺与谢思钦、骆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艺,谢思钦,骆永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338号原告:范桂艺,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谢思钦,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骆永妹,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范桂艺诉被告谢思钦、骆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桂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桂艺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范桂艺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芸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