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伟力与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力,苏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78号原告:王伟力,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苏发,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原告王伟力与被告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伟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力撤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原告王伟力承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