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李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李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生于1969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李泽良,男,生于1954年12月1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秀英申请执行李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69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泽良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16日到李泽良住宅张贴了执行手续并查找被执行人李泽良,后到余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泽良的房产进行了查询,2017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泽良之妻罗开碧在凯里市温莎美墅购有房屋,本院到凯里市进行了查询,经查该房屋系李泽良之子李林葳所购买,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泽良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泽良所有的余庆县松烟中心加油站已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对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泽良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出现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