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秀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萍,王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萍,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执行人王广宁,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与被执行人王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260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广宁给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十二万四百一十三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二万五千元。后经查:被执行人王广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广宁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26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秀萍发现被执行人王广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广宁所应给付剩余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九万五千四百一十三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