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顺福与王海勇、范保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福,王海勇,范保海,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66号原告:杨顺福,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勇,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范保海,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舟,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安阳华富世家”项目现场负责人,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娟,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杨顺福诉被告王海勇、范保海、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顺福撤回对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福撤回对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