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栋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栋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第125号罪犯张栋,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8)涟刑初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谢涛经济损失共69287.79元,其中由罪犯张栋赔偿经济损失23095.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张栋因本人自身原因,申请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张栋因自身原因自愿撤卷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7年娄底监狱减字第125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