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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红霞、徐庆丰等与刘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徐庆丰,刘金,齐艾华,邹军,齐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474号原告:刘红霞,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徐庆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刘金,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齐艾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邹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齐继祥,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霞、徐庆丰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两项计2920元,由原告刘红霞、徐庆丰负担。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