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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1号申请人:马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执行人:田某,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首钢耐火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我院在执行马某与田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田某名下银行账户,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某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田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