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滨与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811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张滨诉被告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名字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1页第3行,被告“苏仁舂”改正为“苏仁春”。审 判 长 姜丽新审 判 员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