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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滨与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811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张滨诉被告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名字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1页第3行,被告“苏仁舂”改正为“苏仁春”。审 判 长  姜丽新审 判 员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