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02号原告: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住仪征市马集镇爱国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陈灵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金枫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杨长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秉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松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