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罗新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罗新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709号原告: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韩振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新亮,男,汉族,1949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息县。原告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被告罗新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新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罗新亮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2、判令罗新亮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罗新亮购买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为皖K×××××。2010年10月23日,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罗新亮之间签订一份挂靠协议,约定该车挂靠在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处,罗新亮每月向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支付代理费用100元,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负责为该车代办缴纳税费、年审、保险等相关事宜,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可自2016年5月31日,罗新亮不再进行年检及购买保险,也不缴纳相关税费等。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多次通知罗新亮进行年审及履行相关义务等,可罗新亮拒不理睬。现罗新亮拒不给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面见,也拒接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的电话,致使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对该车无法进行监管。综上所述,罗新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挂靠协议的约定,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罗新亮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3日,罗新亮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名下经营,并作为挂户车辆实际车主(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以下简称受委托人)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人将车型华凯、吨位97车号(皖K×××××)的各种规费缴纳活动授权受委托人办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条、代理范围:代理缴纳各项规费(运管费、货物附加费、养路费、工商费、地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费、审验费等)代理车辆入户,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第五条、违约责任:1、委托人延期支付代理费活动中所需支付的费用(各种交通规费、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费、代理费),按10元/日支付违约金及有关交通规费等规定的滞纳金并有权解除代理合同;2、车辆转户、过户时未及时通知受委托人并缴清各种规费,受委托人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皖K×××××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罗新亮以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自2016年4月以来,罗新亮擅自违反合同,不进行年审,也不向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罗新亮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罗新亮不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年审,也不向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要求解除和罗新亮之间签订的关于皖K×××××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罗新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要求解除与罗新亮签订的关于皖K×××××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太和县赵庙搬运公司与罗新亮签订的关于皖K×××××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新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永远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