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大震、梁继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震,梁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大震,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城内,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梁继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贾庄,联系方式557****。被执行人梁继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贾庄,联系方式5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25民初1628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梁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继忠。但被执行人梁继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继忠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妹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