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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立光与被执行人罗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光,罗雪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39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光,男,1953年生。被执行人罗雪婷,女,1978年生。申请执行人马立光与被执行人罗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罗雪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马立光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马立光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雪婷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雪婷系国家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罗雪婷在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3190002563038112),设置为只收不付。被执行人罗雪婷提出从其工资中每月留给其1500元生活费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罗雪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立光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雪婷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马立光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罗雪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立光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426执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