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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刘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小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096号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毕和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慧,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