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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万兴与马树双、孔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兴,马树双,孔令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353号原告:高万兴,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马树双,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孔令芬,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高万兴与被告马树双、孔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万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树双、孔令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万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树双、孔令芬偿还借款本金11066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孔令芬、马树双系母子关系。2013年,孔令芬、马树双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在我处借款200,000.00元。后偿还部分欠款。2016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尚欠本金及利息110,660.00元未偿还,孔令芬、马树双给我出具借据一枚。承诺几天后还钱。但孔令芬、马树双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马树双、孔令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孔令芬与马树双系母子关系。2013年4月12日,孔令芬、马树双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高万兴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树市支行大坡营业所支取现金200,000.00元交给孔令芬、马树双。后孔令芬、马树双偿还部分欠款本金。2016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孔令芬、马树双尚欠高万兴本金及利息110,660.00元,孔令芬、马树双为高万兴出具借据一枚,借据由马树双书写,孔令芬、马树双摁的手印。高万兴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农行取款业务回单一份、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份、借据一份。本院认为,马树双、孔令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高万兴向法庭提供的借据应认定合法有效。结合农行取款业务回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可以认定孔令芬、马树双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万兴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树双、孔令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高万兴欠款110,6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00元,减半收取1256.00元及邮寄费168.00元由马树双、孔令芬负担,返还高万兴案件受理费125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