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清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清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320号之四原告(反诉被告)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于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清河,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清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以刘清河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案,现额尔古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侯乐坤审 判 员  宋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立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