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范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65号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陈某某,女,约xx岁。原告尤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靖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