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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明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明明,男,1992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明明盗窃耿某在任丘市裕西菜市场经营的“烤肠、手抓饼”店内现金260元。2、2016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明明盗窃姜某在任丘市金台园小区经营的重庆鸡公煲店内现金60元。3、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明明盗窃王某在任丘市陈场村村委会北侧经营的彩票站内价值15100元彩票机一台。4、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明明盗窃李某1在任丘市陈场村村委会北侧经营的中通快递店内现金760元。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明明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明明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宋明明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案发后,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丢失的彩票机已被找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耿某、姜某、李某1陈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任丘市福彩中心证明,(2014)任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2016)冀09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任丘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宋明明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6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明明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明明多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明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宋明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退赔给被害人耿文娟;责令被告人宋明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退赔给被害人姜会桃;责令被告人宋明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艳静。(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