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速)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34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徐初,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辩护人情况辩护人高昂,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徐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2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徐初驾驶鲁B0XT**号小型面包车沿城阳区崔家沟水青花都小区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门处时将在路边工作的孙某撞倒,致车损,孙某伤。被害人孙某经抢救无效于12月6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徐初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徐初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等主要辩护意见。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初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是建议对徐初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微信公众号“”